12月2日,高邦東莞獵頭從東莞市人民政府得知,申請將戶籍遷入東莞,需在莞依法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并符合相應準入條件之一,且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活動,無刑事犯罪記錄。
《東莞市人才入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化我市人口結構,提升城市競爭力,暢通人才入戶渠道,規范入戶管理服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規定的人才準入條件,且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活動,無刑事犯罪記錄的非莞戶籍人員申請入戶我市,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不適用于港澳臺人員和外國人。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統籌全市人才入戶管理服務工作,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有關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全市人才入戶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解決。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將人才入戶統一納入全市人口發展規劃統籌管理。
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和維護“秒批”通用平臺,并制定相應進駐、共享工作機制。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在市“秒批”通用平臺基礎上建立和維護人才入戶“秒批”專項模塊,負責審核人才準入資格。
公安部門負責辦理各類人才的入戶手續,審查申請人及隨遷人員守法情況。
各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協助解決日常審核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第四條 人才入戶工作應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科學評價、程序規范、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在我市依法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并符合下列準入條件之一,可申請將戶籍遷入我市:
(一)在國(境)外學習并獲得碩士以上學位,年齡未滿50周歲的人員;或在國(境)外學習并獲得學士學位,年齡未滿45周歲的人員。
(二)具備國內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年齡未滿50周歲的人員;或具備國內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學歷,年齡未滿45周歲的人員;或具備國內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專學歷,年齡未滿40周歲的人員。
(三)具備國家承認學歷的非普通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在我市連續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滿3年,年齡未滿35周歲的人員。
(四)省內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制教育畢業兩年內的人員。
(五)具備高級職稱,年齡未滿50周歲的人員;或具備中級職稱,年齡未滿45周歲的人員;或具備初級職稱,年齡未滿40周歲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中技或中等教育以上學歷。
(六)具備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年齡未滿45周歲的人員;或具備技師國家職業資格,年齡未滿40周歲的人員;或具備高級工國家職業資格,年齡未滿35周歲的人員;或具備中級工國家職業資格,在我市連續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滿3年,年齡未滿30周歲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的職業資格應當與現時所在的工作崗位相匹配,證書工種應當同時符合我市緊缺急需職業(工種)目錄。
(七)5年內,在世界技能大賽中獲獎或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廣東省技術能手”“東莞市技術能手”、東莞市“首席技師”“莞邑工匠”稱號,年齡未滿50周歲的人員。
第六條企業自評人才。由各園區、鎮(街道)制定轄區企業自評人才年度計劃。符合條件的企業可為其員工提出入戶申請。企業推薦的員工應屬于企業急需的骨干人才,同時應具備中技或中等教育以上學歷,年齡在50周歲以下,且在該企業連續參加社會保險繳費滿1年。經當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同意后,該員工可以申請人才入戶。企業自評人才資格不作跨年度使用,逾期作廢。
在我市登記注冊、依法經營、不存在經營異常或嚴重違法失信記錄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可為其員工向當地園區、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人才入戶申請:
(一)東莞市“倍增計劃”試點企業;
(二)經認定的大型骨干企業;
(三)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四)經各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博士工作站企業;
(五)國家重大人才工程、省“珠江人才計劃”、市創新科研團隊、市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入選者創辦或領辦的企業;
(六)在我市注冊設立的新型研發機構;
(七)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
(八)經認定的東莞市成長型中小企業、上年度新升規小微工業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高成長中小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
(九)園區、鎮(街道)重點發展企業。
第三章 人才準入資格申請及審核
第七條 人才準入資格實行網上申請、受理、審核和管理。
第八條 符合人才準入條件的,申請人應在網上一次性提交所需的全部資料,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各園區、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人才準入資格進行審核。
第十條在審核過程中對申請人填報的信息、資料等存疑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有權對申請人開展調查,涉及申請人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配合。申請人不配合審核部門調查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對該申請作不予審核通過處理。
為減少人工干預,提高審核效率,具備條件“秒批”的應當實行“秒批”。不具備條件“秒批”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情況特殊的,可延長審核時限。需要延長時限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審核結果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復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情況特殊的,可延長復核時限。需要延長時限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經審核通過的,申請人獲得自通過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的準入資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將符合準入條件的申請人名單推送至市數據資源共享平臺,公安部門直接通過市數據資源共享平臺獲取審核通過的申請人信息。
第四章 入戶辦理
第十三條 獲得準入資格的申請人,應在準入資格有效期內通過網上或窗口向公安機關提出戶口遷入申請。
第十四條 獲得準入資格的申請人,準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隨本人同時遷入本市戶籍。
第十五條 入戶辦理應遵循優先遷入自有房產家庭戶原則,按如下優先次序遷入:
(一)申請人有自有房產的(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應申請將戶口遷入到自有房產;申請人的成年子女或父母有房產的,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成年子女或父母房產。
(二)申請人無自有房產的,應將戶口遷到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無集體戶的,應將戶口遷到工作單位所在園區、鎮(街道)新型社區。工作單位所屬園區、鎮(街道)以繳納社保登記地為準。
第十六條申請人戶口在外省,且本人單獨申請入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其網上提交申請資料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窗口現場受理的按“即來即辦”處理;有隨遷人員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發放《準予遷入證明》。情況特殊確需延長辦理時限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在《準予遷入證明》40天有效期內回原籍地辦理戶口遷出手續,獲得原戶籍地簽發的《戶口遷移證》(有效期30天)后到我市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領取《居民戶口簿》。
第十七條申請人戶口在本省,公安機關實行“一站式”入戶辦理。本人單獨申請入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有隨遷人員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發放《居民戶口簿》。情況特殊確需延長辦理時限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審核發現申請人或隨遷人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活動或者有刑事犯罪記錄的,不予辦理入戶;申請人有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活動或者有刑事犯罪記錄的,公安部門應當同時通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取消該申請人的人才準入資格。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申請人應當對申報信息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提供虛假信息、作出虛假承諾、提供變造、偽造或虛假材料的,一經審查發現,相關情況納入個人信用記錄,且自作假行為被作出處理之日起,5年內不接受申請人及隨遷人員入戶申請。已獲得準入資格的,直接取消其資格;已辦理遷戶手續的,按戶口管理有關規定,將戶口退回原戶口遷出地,同時取消申請人及隨遷人員按戶籍資格獲得的本市相關公共服務及待遇。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在企業自評人才工作中應確保推薦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審查發現,取消該用人單位的自評人才資格,自弄虛作假行為被作出處理之日起,該用人單位5年內不得申請自評人才資格,5年內不接受該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經辦人入戶申請。相關情況分別納入企業、個人信用記錄,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各園區、鎮(街道)和有關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人才入戶工作中實行經辦責任制,違反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相關行政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可根據人才入戶申請情況,適時對各類人才實行分類管理,精準施策。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稱“未滿”不包含本數,“以上”包含本數。本辦法所涉參加社會保險的,均需在參保繳費狀態,暫停參保或終止參保的不予通過;對參加社會保險有年限要求的,均不包含補繳、轉移或視同繳費年限部分。
第二十四條 廣東省外通過評審、考核認定取得的職稱證書,應當先到工作單位所在地園區、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辦理資格確認。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嚴把人才的職業資格審核關,必要時可對申請人職業能力進行測評,并對有關職業資格工種(名稱)實行負面清單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對高層次人才、獲得特殊獎勵或表彰人員、機關事業單位和駐莞單位人員、隨軍家屬等入戶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可以在不違背上級規定及本辦法規定的前提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原《東莞市人才入戶管理辦法》(東府〔2015〕111號)、《東莞市條件準入類人才入戶實施細則》(東府辦〔2015〕122號)、《東莞市企業自評人才入戶實施細則》(東府辦〔2015〕124號)同時廢止。
政策來源: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人才入戶實施辦法》的通知